
企业直播需不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关于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经营直播平台的相关要求、经营范围、申报材料、网站运营及监管等问题,可以归纳如下:
一、对申请主体的要求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基本资质: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 活动范围: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 人员要求: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 资金设备: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分为以下六大类:
1. 网络音乐产品: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各种信息网络传播的歌曲、乐曲、音乐MV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2. 网络动漫产品: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各种信息网络传播的闪客动画(Flash动画)、在线漫画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3. 网络演出剧(节)目:在舞台场景下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或上载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4. 网络表演:以网络表演者个人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或上载的互联网文化产品。需要注意的是,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
5. 网络艺术品:艺术创作者通过数字化手段创作,并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的具有一定艺术价值和审美意义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6. 网络展览比赛活动:在运营上述网络文化产品业务过程中举办的对应内容的网络展览比赛活动。

三、直播行业应申请的经营范围
直播行业应申请的经营范围是“网络表演”。当然,如果公司业务需要,也可同时申请多个经营范围。
四、申报材料
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需要准备以下申报材料:
1. 公司主体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
2. 公司股东的材料:若申请公司股权链上有法人股东,需追溯到自然人股东。股权链上所有的法人股东及自然人股东都需提供相应的材料。
3. 专业人员及版权/授权材料:
• 申请网络表演经营范围时,应提供数名表演者的身份证明材料、专业等级证书等。
• 申请其他经营范围(如网络音乐产品)时,需要提供自有版权证明材料或者授权证明等。
4. 网站的证明材料:如域名证书、服务器协议等。
5. 地址材料:如租赁合同、房产证明等。
五、申请期间的网站运营和监管
在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期间,网站的运营和监管是重要环节,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网站内容:网站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文化和旅游部的相关规定。
2. 网站标识: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应体现申请表中的网站中文名称,首页底部显示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单位全称。
3. 网站独立性:网站不能同时作为其他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的运营网站。
4. 网站链接:网站底部应包含公司全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链接、网上有害信息举报链接等。
5. 监管措施:
• 公司应建立对网络文化产品的自审制度,包括自审标准、自审人员配置等。
• 应接受网站用户的监督和举报,并有一系列应对突发事件可实施的落地方案。

六、取得证书后的监管
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相关监管部门会不定期地采取抽查的形式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审查范围包括:
1. 网站运营情况:网站是否正常运营。
2. 经营范围一致性:网站产品内容是否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范围一致。
3. 监管制度完善性:相关监管制度及措施是否完善。
此外,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企业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文化部或者原审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请文化部注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七、其他建议
为了企业经营业务的多方发展不受限,并应对相关部门越来越严格的监督管理趋势,建议从事直播行业的企业在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同时,也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这有助于企业在业务拓展时更加灵活和合规。
总的来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较为复杂,对人员、网站、材料等方面都有较高的审核门槛。企业在申请前应充分了解相关要求,并准备充分的材料,以确保申请过程的顺利进行。
